一、翻譯的定義 許多人曾為翻譯下過定義。卡特福德給翻譯下的定義是:the replacement of textual material in one language (SL)by equivalent textual material in another language (TL)。(Catford,1965)即“一種語言(譯出語)的話語材料被另一種語言(譯入語)中的對等的話語材料替代”。在這里,翻譯似乎主要是兩種存在狀態 ,一種是源語,一種是譯語,既不講翻譯主體,也沒有提到翻譯過程,很難說它說中了翻譯活動的實質。費道羅夫認為“翻譯是用一種語言手段忠實、全面地表達另一種語言表達的東西。”可以看出上面定義中的等值論觀點來自費道羅夫的“忠實”、“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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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揭示翻譯活動的本質方面,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就是沒能明示翻譯與其實活動的根本區別。其實,摘譯、編譯等活動都是翻譯,因為上述活動都主要表現為語言間的意義轉換。 在對翻譯本質的認識上,威爾斯比以上二位又進了一步:“翻譯是將源語話語變為盡可能等值的譯語話語的過程”。(蔡毅,1995)這里沒有硬性規定,只是說“盡可能等值”。過程與結果完全不同,它們的區分很重要。Widdowson曾說過:“結果”與“過程”之分非常重要。(吳義誠,1997)R. T. Bell 在Translation and Translating一書中,詳細論述了translation的三個含義:translating,指翻譯的過程;a translation,指翻譯過程的產物;translation,是一抽象概念,既包括過程也包括產物。(王克非,1997a)在漢語中,翻譯一詞的含義除了以上三個外,還增加了“譯員”一項,如:他是一個翻譯。既然翻譯一詞有多種含義,我們在討論翻譯的本質時應該首先限定其所指為何。只有經過這樣限定之后,我們對翻譯本質的爭論才有意義。 在國內,許多學者也對翻譯下了定義。張培基等編寫的《英漢翻譯教程》給翻譯下的定義是:“運用一種語言把另一種語言所表達的思維內容準備而完整地重新表達出來的語言活動。”(張培基等,1997)可以看出,這一定義是把翻譯看作行為的。翻譯是一種特殊的語言活動,它與其他語言活動的行為如文學創作等有所不同,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該事物的本質。這一定義的缺點在于它同外國一些定義一樣,加了一些不能客觀全面地反映翻譯活動的限定詞,如“準確”、“完整”,從而缺乏概括性。Gideon Toury曾說過:“The basic thing one must be ready to accept is that bad translations are first and foremost translations, not something completely different.”(楊大亮,張志強,2001)不準確、不完整的翻譯始終還是翻譯,不是其他不同的活動。正如王克非等指出的那樣,應當把翻譯的定義與翻譯的標準區別開來。很多人因此給翻譯重新下了定義。蔡毅(1995):“將一種語言傳達的信息用另外一種語言傳達出來”。 王克非(1997a):“翻譯是將一種種語言文字所蘊含的意思用另外一種語言文字表達出來的文化活動”。 王克非(1997b):“翻譯是譯者將一種語言文字所蘊含的意思用另外一種語言文字表達出來的文化活動”。與第一個定義相比,第二個定義多了“譯者”二字,這可謂一很大進步。第二條定義突出了“譯者”和“文化”。我們過去翻譯,往往更多地注意譯出語、譯入語,對譯者在翻譯活動中的特殊意義注意不夠。在從譯出語(及其文化)到譯入語(及其文化)的翻譯活動中,譯者處于居中的位置,他的素質、動機、所處社會文化環境、翻譯觀、文化觀、甚至年齡、性格等,都可能影響到他的翻譯。 二、翻譯的性質 說翻譯是藝術,不如說翻譯是一種藝術性活動。(王克非,1997b)這里的“藝術”不同于文學、音樂、戲劇、繪畫等藝術,它是操作性的,是一種高超的技能,是一種能運用自如的技術。因此翻譯藝術是譯者綜合運用評議等各方面知識和技巧進行又語轉換的藝術。翻譯的原理并不復雜,就是理解原文,并用譯文表達出來,但實際操作卻是困難重重。因為各種語言、文化都是長期的歷史發展的產物,它們在形式、結構、意義上有著或大或小的差異,企圖將原作所包含的思想、感情、甚至形式特點、聯想意義都忠實或等值地在譯作中體現出來,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不可能找出幾條規律,應用幾個模式就達到滿意的翻譯。翻譯首先是一個需要藝術的天地,需要艱苦學習,獲得對相關語言及文化知識的充分掌握,需要長期實踐,修煉出靈活的富有創造性的雙語轉換技巧、藝術。 楊武能曾說:“文學翻譯已公認為一門藝術,一種必須通過人的心智活動才能完成的藝術再創造。”(王克非,1997b)這突出了翻譯藝術的創造性,因為在翻譯中要想兼顧原作的形式和內容,需要創造性的思維活動,藝術性地組合成新的形式內容統一體,盡管這種藝術創造性是在兩種語言間的有限空間里的“戴著鐐銬的舞蹈”。方平(1992)說:“(翻譯家)在文學翻譯的忠實性和文學翻譯的藝術性中間不斷地作出自己的選擇。”這表明翻譯藝術中的靈活、選擇性,不僅是在眾多選擇中取最適合者,而且是在不同上下文里對同樣的詞、句做不同的靈活處理。 認為翻譯是一種科學的觀點,是受到現代語言學發展的影響而提出的。語言學的進步,使人們對語言的結構、功能、性質以及與思維關系了解得更為精細,而翻譯主要是語際之間的語言轉換活動,所以人們有理由相信,隨著對語言的深入分析,對語言活動規律的進一步認識,翻譯的秘密、規律也將被揭示出來。許多學者,如費道羅夫、奈達、紐馬克、威爾斯等,他們或是認為翻譯是一種科學,或是持翻譯既是藝術又是科學的調和的觀點。 在中國,早在五十年代初期,董秋斯在《論翻譯理論的建設》文中論述了“翻譯是一種科學”的思想:“……翻譯是一種科學。這是什么意思呢?這是說,從這一種文字譯成另一種文字,在工作過程中,有一定的客觀規律可以遵循……”但是對翻譯的科學性仍有爭論。王克非等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必須嚴格區分翻譯與翻譯研究。翻譯本身不成為科學,也不是身兼科學和藝術二任的事物。 三、結語 翻譯作為一種實踐活動,涉及主體和客體兩個方面。對于翻譯的定義,我們更趨向于贊同方夢之給我們的定義 “翻譯是按社會認知需要,在具有不同規則的符號系統之間所作的信息傳遞過程”。這一定義的好處在于它高度的概括力:既包括了語際翻譯,也包括了符際翻譯;它將翻譯視為一種“過程”;也涉及了翻譯的主體。這一定義較多地揭示了翻譯的本質。我們不宜簡單地稱翻譯是藝術,更不能說翻譯是科學。翻譯是一項具有藝術性和科學性的實踐活動。藝術和藝術性,科學和科學性不能混為一談。